湖北日報訊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現就我省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稅人增值稅發票及稅控系統使用問題公告如下:
  一、發票啟用時間
  自2014年1月1日起,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稅人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應當開具國家稅務局監製的發票。納稅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和發票專用章印模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髮票領用等相關事宜。
  二、發票使用範圍
  1.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提供鐵路運輸服務的,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
  武漢鐵路局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可暫延用其自行印製的鐵路票據。
  武漢鐵路局所屬站段有2個以上開票點且分佈在不同省的,由站段在其主管國稅機關領取貨運專票,攜帶空白髮票在開票點所在地開具。
  2. 一般納稅人提供郵政服務的,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湖北省郵政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提供下列郵政服務可使用冠名發票:(1)提供報刊發行、徵訂業務;(2)消費者到窗口寄遞包裹、郵件、購買郵冊業務;(3)由工作人員上門收寄包裹、郵件業務;(4)提供其他貨物分銷配送業務。
  三、發票開具方式
  1. 一般納稅人提供鐵路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票的,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貨運專票稅控系統);提供運輸服務以外的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
  2. 原使用網絡開具發票的試點納稅人(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除外),自2014年1月1日統一通過湖北省國家稅務局網絡發票系統開具。
  3. 原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發票的試點納稅人(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除外),如具備網絡開具發票條件,自2014年1月1日統一通過湖北省國家稅務局網絡發票系統開具。
  4. 原使用自有開票系統開具發票的試點納稅人,保持原有發票開具方式。
  四、冠名發票的辦理
  試點納稅人如果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的,可到所在地市州(包括省直管市、林區)國稅機關辦理印製冠名發票手續。涉及跨市州(包括省直管市、林區)經營,實行統一核算、彙總納稅的總分支機構,需要印製冠名發票的,由總機構統一辦理。
  五、其他事項
  1. 試點納稅人到國稅機關領用國稅統一發票的,免收稅務發票工本費。
  2. 郵政業納稅人印製未使用完的地稅冠名發票可以繼續使用到2014年3月31日,自2014年4月1日起統一使用國稅機關監製的冠名發票。
  3. 一般納稅人初次購買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以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六、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12月27日
  (原標題: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稅人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發票及稅控系統使用有關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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